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民生 > 文章 当前位置: 民生 > 文章

涪陵:信访逾期未回复 居委监督主任拷问区长

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链接原题:涪陵:菜场居委监督主任致区长一封公开信

2018年4月13日,江东街道菜场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给涪陵区区长种及灵信箱写了一封信,并向社会公开了信件内容。

截止5月18日,按照规定的21个工作日计算,减去节假日后已超过4个工作日。但晏美芳仍未收到区长信箱或书面或短信或QQ邮件回复。

种及灵从2016年7月26日担任涪陵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以来,晏美芳就该居委5、7、8组临时用地复垦不合格等问题,向区长信箱反映了四次。

第一次未公开回复,只能由晏美芳或被授权人,通过邮件查询码776801351695、手机号码15978993385查询。回复称,227.401亩临时用地结束后,复垦义务人重庆市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达意建司)进行了复耕,复耕后5、7、8组组长在“验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7组群众还领取了地力下降费23.3万元,相当于认同土地复耕到位;

第二次公开回复称,确认只有5组三宗地块面积26.328亩,由村民自行复垦外,其余201.073亩复垦完成;

第三次公开回复称,5、7、8组原(现)任组长在复垦验收表签字“同意验收”,并领取了地力下降费是事实;

第四次未回复。

针对涪陵区种及灵区长信箱所谓回复,江东街道菜场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提出拷问。

一、晏美芳的信件提交成功,电脑显示:你的信件已寄出!办理您的来信一般需要21个工作日左右,在此期间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反复提交来信或同时向其他单位提交来信。截止5月18日,按照规定的21个工作日计算,减去节假日,已超过4个工作日。请问区长同志,您为什么不能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回复?即使是信访人无理取闹,您也应对信访人进行说服、教育;即使是信访问题不属于您直接处理,您也应当转至相关部门,并书面或QQ邮件或短信告知信访人?

 

二、第一次回复称,临时用地结束后,由达意建司进行了“复耕”;第二次回复称,确认只有5组三宗地块面积26.328亩,由村民自行“复垦”。请问区长同志,“复垦”与“复耕”没有区别吗?“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为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复耕”,顾名思义,恢复耕种,系土地承包者或经营者。

三、回复称,227.401亩临时用地结束后,达意建司进行了复耕,复耕后5、7、8组组长在“验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7组群众还领取了地力下降费23.3万元,相当于认同土地复耕到位。

     

首先,是实施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的要求。根据《涪国土发【2012】17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按已审批备案入库的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土地复垦前应对拟损毁的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的土地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作充填材料。

其次,是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根据《涪国土发【2012】172号》第五条规定: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复垦义务人向区国土局书面申报竣工验收,该国土局牵头组织区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和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铁路征地办公室、建设业主单位、复垦施工单位、复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对复垦的土地逐宗进行验收,合格的报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直至合格为止。

另外,是临时用地复垦土地移交。根据《涪国土发【2012】172号》第六条规定: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区国土局组织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铁路征地办公室、建设业主单位、复垦施工单位、复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参加,由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集体经济组织,并签订《交地备忘录》。

晏美芳通过走访了解,区国土局办公室主任陈涛称,复垦义务人未向该局书面申报竣工验收;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刘川称,没有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张姓工作人员称,没有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集体经济组织其5组组长薛维云称,复垦义务人找他签过一次字,说的是工程完成后要签字才能领款;7组组长游德明称,复垦义务人进场复垦以及出场都不晓得;请问区长同志,5、7、8组组长在“验收确认书”签字确认的依据在哪里?

 

四、回复称,7组群众还领取了地力下降费23.3万元,相当于认同土地复耕到位。根据《涪国土发【2012】172号》之规定:地力下降费,指的是原耕地为水田,经复垦后不能恢复为水田而改为旱地的,给予一次性的补偿。其补偿的标准是:田4500元/亩,土1500元/亩。因此,土地复垦到位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单方认同,而是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复垦义务人书面申报区国土局并牵头组织区农业等10个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报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区国土局组织区高速公路征地办公室等5个部门参加,由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集体经济组织,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此,复垦义务人即使伪造有一份《验收确认书》,也是不能代替市国土局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五、2014年9月3日,7组一张取款单,有江东街道纪工委书记周世明、财务中心主任另迎春、组长游德明签名,以子虚乌有的组员代表刘国志、盛长远、代普中、蒋天会签名后,将“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地力下降费233000元”领取,一直拒绝公示支出。游德明辩称是地力下降费,参与计算人员代普中说:上报面积田60亩×4500元/亩+土24.781亩×1500元/亩=307171.5元-233000元=74171.5元。请问区长同志,还有74171.5元该不该游德明清退?

六、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等人多次请求江东纪工委调查5组组长薛维云、7组组长游德明经济问题,纪工委书记周世明辩称不属于纪委工作范围。直至事件被自媒体曝光,并向区纪委书面反映后,才转函至街道纪工委,查出了游德明经济问题,清退38053.7元,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5组组长薛维云家未被临时用地,明细表却有面积23.013亩,领取青苗费等补偿款226449.58元,薛维云辩称是该组组员罗志华、王兴义、陈小林、陈永禄、陈永文、冯平等人没有农商行卡或外出,其本人代领取后再发给相关组员。请问区长同志,罗志华等六位组员,明细表上有面积、有金额、有账户,为什么不直接将款打入该账户,还需要代领取后再发给相关组员?薛维云明细表23.013亩面积从何而来?已领取青苗费等补偿款226449.58元该不该清退?

七、复垦面积200余亩未竣工验收却视为复垦合格,集体经济组织未经临时用地户同意就持续土地流转。组员、组代表、居委监督主任历经三年上访,又将未竣工验收的土地强行划分到户复耕,对阻止划地者进行拘留。请问区长同志,您这不是在支持破坏生态环境吗?

上一篇:涪陵:菜场居委监督主任致区长一封公开信

下一篇:涪陵:200余亩土地未验收强行复耕,区长国土局长多人被实名举报

联系《法治之窗》 | 关于《法治之窗》
渝ICP备19016650号-5 | 公安备案号:50023302000301  |   QQ:1876828445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电话:010-59461777  |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