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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人民法院案例库

时间:2025-07-1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网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二--人民法院案例库。

如果说法答网是法官“寻医问药”的“富矿”,人民法院案例库(以下简称案例库)则当之无愧可称为全社会的法治教材,指导法官公平公正“裁断是非”的“宝库”。

与法答网限于法官内部咨询、交流不同,案例库还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正因如此,法官如何全面、有效、不遗不漏利用案例库,影响范围更深、更广,法官亦当更加重视。

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生效裁判,尤其得到最高司法机关肯定的案例,之于法官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当然,其作用的发挥,因案例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推动固然重要,如何通过案例库学习、吸纳并利用这些案例,法官个人的取舍便成为关键和重点,直接关乎案件的走向和裁判结果。

要最大限度地把案例库用于司法实践。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库中的每一个案例,无疑是从全国法院系统海量生效法律文书中优中选优的精品,是法官司法实践个人智慧结出的硕果,是收集、筛选者“万里挑一”的结晶,凝聚了法官,特别是一线法官,以及收集、筛选者无尽的心血和汗水。从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至今,发布、入库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数千件。最高司法机关的这一举措,指导法官办案也好,统一裁判尺度也好,定分止争也好,引领社会风尚也好,推动法学研究也好,落脚点在于通过法官利用案例公正公平裁判后发案件体现出来。这一目的的实现,法官不可或缺,是关键中的关键。所以,案例库作用发挥的效果,于法官至关重要。作为法官个人,如此丰富的资源如若不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既是对最高司法机关权威、同行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也是对公平正义追求的放任,还是对自身业务能力提升的极端不负责。有法院要求,凡提交专业法官委员会、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先行进行同类案件检索,汇报时一并提交检索情况。这一做法,自是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法官群体的运用,助力同案同判的效果自然同样会得以显现。作为法官,其实即便无此规定,遇到“难题”之后,从其他法官已经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权威“答案”中寻求“解题”之道,既是有效方法,亦是终南捷径,何乐而不为。毕竟,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更不能拒绝作出最大限度公正公平的裁判。

要用心汲取案例库中其他法官的智慧。处处留心皆学问。三人行必有我师。何况职业相同、追求目标相同。每一个入选的案例,无不融入了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专业法官委员会成员、审委会委员,乃至本级、上下级法院法官的思考、抉择与智慧。但不得不提的是,各种社会因素、法院系统本身存在问题的不良影响,法官自身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意识仍有缺失。法官群体中,并不乏在有违纪律和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下,妄加评判法院生效判决的个别现象,甚至非议最高法院的指导、参考案例。如是,这种盲目自信和不愿虚心学习、接受的情形下,再优秀的案例也难以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最高司法机关的良苦用心和巨大付出则付之东流。再想到多年前曾在河南基层法院流行的老话:高院不高、中院不中。收到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时,调侃一下尚无不可。如果是一名法官内心真实的表达,只能解释为系其固步自封、坐井观天的心态展露,意味着自我提升的放弃与停滞。对此类法官而言,做一名优秀法官,出一份精品文书入选案例库,恐最终只是奢望。

要为丰富案例库作出本人贡献做足功课。法院人常说,审判执行是法院、法官的主责主业。法院、法官主责主业的成效如何,法院、法官办理的案件情况最能有力予以证实。所以,各级法院工作报告通常开篇即讲某年度办理各类案件多少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多少件。既是法院、法官工作成果的展示,也是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贡献的凸显。但只有数量显然是不够的,所能证明的只是法官按部就班完成基本任务。要成为一名优秀法官,能否出精品才是衡量标准。有些法官或许会讲,我一个小法官,办了一堆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尽管我有心,但上天会眷顾给我一个能够引起社会关注,或者法界同行给予“高度评价”的“好”案件吗?是的,我们应当承认,毕竟多数法官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常规案件,新型案件、舆论关注案件“可遇而不可求”。可是,这并不表明作为法官就此“躺平”,近些年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新型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谁也无法预料哪一天真的会有这样的案件随机分配给你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写入不少具体的指导、参考、典型案例,比如社会广泛关注的、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型的案件,几乎都是“小案件”,几乎都由市县级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所以,无论身在哪级法院,法官最需做的是做好储备。一旦“机会”来临,便尽情施展,力争把自己办理的案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案例库“类案经验”建设添砖加瓦,为回应社会关切、助力法学研究、指导法官公正公平解决矛盾纠纷作出本人贡献。(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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