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厚德载物是国人熟知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厚德载物的探讨,用汗牛充栋毫不为过。之所以把法官与厚德载物链接一起,主要是基于厚德载物的目标是让人成为君子、圣人,传统治国还有德主刑辅的理念。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最应当向圣人、君子靠拢,又担当国家和社会治理重要角色的职业,莫过于法官。 法官的“厚德”,在法律知识等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远比其他职业资格要求显得更为重要,“厚度”标准更高。与法条的规定性、明确性、确定性不同,“德”之厚度是无法用尺子丈量的。不过,由此认定“德”之高低没有标准、不可捉摸,自是陷入了不可知论。日常生活中,周边的人会讲:某某人不错,实在;某某人可交,人品好。从语言表述看,显然只是陈述者的主观评价。可当周边很多人把相同的评语指向某某人的时候,基本意味着大家的评价是客观的、理性的,与其人的实际状况是相符的。同样意味着,大家评价一个人的德行,有着一个无以言述、并未沟通却被多数人公认的标准。再说直接些:公道自在人心。 “人无德不立”。法官之德,我国出台有基本准则。准则是标准,且恐只是做一名合格法官的最低标准,与“厚”的要求相较还有相当的距离。如何增厚自身美德,不妨从两方面做起。一曰身正。一曰心宽。所谓身正,就是行为端正,即我们常说的严以律己。主要针对的是自我要求和约束,通过自身合乎道德规范的言行举止,影响周围的人一心向善、向上。身正则刚、行正则威。如果一名法官歪歪扭扭的坐在审判台上,动辄对律师、当事人指手画脚,即便审判庭装饰的如何威严、其裁判结果从法律角度如何正确,难免令人怀疑法官职业道德的同时,对法官的裁判多了一分质疑:行为如此不庄重的法官作出的裁判能够公正吗?当然,这只不过是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意在说明,法官的身正体现在或许自己也不怎么留意的一言一行之中,更不用说工作中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举止适当。所谓心宽,也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曰对人宽厚容忍,一曰对己放宽荣辱。所谓宽厚容忍,即我们常说的宽以待人。胡适之先生有句名言,容忍比自由重要,与中国那句老话,宰相肚里能撑船有共通之处。法官职业决定了很多时候是在与人性幽暗的那面频繁接触,如果一味以苛责的目光视人,不自觉就会偏离“中立”的轨道。个人认为,爱憎分明并不适用于法官职业,更不适用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待诉讼参与人。所谓放宽荣辱,即看淡名利得失。注意,是看淡,不是放弃。人过留名、雁过留声,法官也是人,能够视名利于我如浮云的毕竟是极少数人。假若为了蝇头小利,甚至一丁点名利绞尽脑汁,东腾西挪,且不说做法官,做普通人也是存在问题的。 法官的“载物”,最终体现在案件的办理上。法官如何公正公平裁判案件,是一个很大很大的课题。与“厚德”相关连,法官通过办案体现“载物”,无非是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体现法官与社会大众趋向一致的道德观念,展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天理国法人情,无一不包含道德因子,即便法律,我们也常说是最低的道德。多数情况下,多数案件依法裁判即可。偏偏就是少数个案,会给法官道德价值取向方面带来极大的挑战。且这类案件一旦作出裁判,社会反响巨大。如需举例,南京彭宇案莫属。或许法官个人不如政治人物、各类明星在引领社会价值观方面的影响力那样巨大,但法官生效裁判的影响力有时真的难以估量,法官们千万不可小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及写入工作报告、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几乎都源自基层法院,出自基层法官之手。以“小法官”自居,非但是法律素养不自信的表现,深层次讲,也是道德修为不够的不经意呈现。 法官的“载物”,仍不得脱离以人为本。法官裁判的内容是事物,主体却无一不落实到人(没有人组成的法人和组织是不存在的)。法官们知晓,社会是纷繁芜杂的,案件固然可通过案由名称予以归类,却远远不足以涵盖案件本身的特质。案情不同是常态,更常态的是每起案件都涉及不同的人。以悲悯之心对待每位案件参与人,是一名法官需有的优良品德。当然,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一些特定人群必须有“严”的一面。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其教化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惩治方可体现出来,直至剥夺一些人的生命。如何对待包括被处极刑者在内的罪犯,同样考验着法官的修行。有些法官会思考导致悲剧发生的社会、组织、家庭等多重因素,有些则简单归结为罪犯个人的自私、偏执、冷血、不懂法等等,某种程度上会验证法官德行的“厚薄”。 万事德为先。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离不开高尚的道德品质支撑。对圣人、君子,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刘振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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