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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咬文嚼字

时间:2024-10-18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曾经和法官同事在并非正式的场合,因某案件聊到某法条亦或是被告答辩状中的某一用词,大家理解不同,对如何裁判于是争论不休。因为不能相互说服,有位便无奈的说,大家都别扣字眼了,还是想想咋判合适。

        此后一直在想,法官要判的“合适”,真的不需要考虑法条或答辩状中的词语含义吗?法官要作出“合适”的裁判,法律文书的文字组合岂不必须“合适”。法官如果不咬文嚼字,令人疑心是否能够作出“合适”的裁判。

        法官们知晓,法律文书是具有司法权威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体现公平正义且必须得到执行。所有法律文书,无不出自法官之手,且多署法官个人之名方才加盖法院印章,法官对出自自身的法律文书负责当是应有之义。如果法官的法律文书中出现的文字、词语,特别是说理和裁判主文部分一旦出现不同的理解,法律文书该如何执行?

       现行的法考,及早期的律考、司考,均未专门规定考试文字、词语使用方面的内容。但记得1994年全国法检系统增编补员考试,其中有一项职业能力测试,包含较多文字词语如何恰如其分使用方面的内容。考察主旨在于避免在表述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出现歧义,或者文字使用、词语组合不当导致内涵或外延不精准。作为亲历者,感觉该项内容不但考察了考生的文字表达功底,更对法官职业在文字使用、文书写作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从法考设置的学历条件看,考生当是具备基本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主观试题部分可以对考生作出比较全面的考察。问题是,这些考试毕竟只是基础性的、入门性的,法官要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仅仅具备这一要求显然还是不够的。何况,近些年我国出台、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令人目不暇接,新的法律用语不断出现,有些即便在立法层面,专家学者们尚有不同理解,法官们把其运用到司法实务中,要与立法本意保持一致自然也是需要字斟句酌的。

        从成就一篇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把公平正义清楚明了的传达给当事人,昭示于公众的角度,法官对待自己所撰写的法律文书,完全有必要咬文嚼字。理论上讲,任何法官的任何一篇文书都不能出现“败笔”,特别是堪称“优秀”的文书,字斟句酌是法官撰写法律文书的应有之义。如果一篇法律文书阅后让人不知所云,亦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亦或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即便是文辞斐然,如果论述和裁判不是那么严谨,不是那么令人信服,该文书仍难说是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且不说令人怀疑法官的个人素质,进而还会降低法院形象、影响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因一个词、一段话在法律文书中不当使用,如指代不清、顺位起点或终点不明、感情色彩过于强烈、贬损他人人格等等,导致诉讼不止、信访不止的现象虽非比比皆是,但也绝非个案。如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长期适用“两个基本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有法官在论述中自觉不自觉表述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明显脱离了“两个基本”的本意,甚至可谓大相径庭。辩护人、当事人以裁判违反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请求改判、发回,法官想替自己“辩解”,恐也难以找出令自己心服口服的理由。另外还可以举一个司法实务常见的例子: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文字本身看似差别不大,实则所需采用法律文书种类、性质、体例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虽不能说一字之差谬之千里,诉讼路径相距甚远则是毋庸置疑的。

       从法官自我要求和提升的角度,法官亦当把咬文嚼字贯穿法律文书撰写的始终。法律文书是法官的名片,是体现法官维护公平正义最重要的载体。法官的“司法水平”高低,一篇法律文书让人一览无余。法官是崇高的职业,是起点要求极高的职业。写作是法官的基本功。如果做了法官,你仍然愿意自甘“堕落”,自我污损“名片”,提什么样的要求都是无意义的,对此,想必对法官们无需再做过多论述。

(通讯员:刘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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