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一:《重庆市涪陵区高速公路临时用地惊现一窝油耗子》原标题二:《重庆涪陵一居委监督主任举报干部侵吞50余万补偿款, 原标题三:《居委监督主任举报干部:涪陵区政府忽悠举报人》 原标题四:《居委监督主任举报干部:涪陵区政府再次忽悠举报人》 2017年9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党工委,才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及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九十八条、九十五条、八十三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街道菜场居委七组原组长游德明违反多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清退账款38053.7元外,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0年修建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占用重庆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五、七、八组耕地面积237.376亩,临时占地结束后,由重庆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复垦,但尚未验收合格,达意建司就将该复垦地块丢给各居民小组。 就此引发上访。 该事件连续被法治之窗网公布两次,又将第二篇帖文发至涪陵区长信箱后,江东街道党工委才介入调查。 该党工委审查称,游德明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1、违反国家相关财经规定,虚报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3928元。 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因涪丰石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涪陵区高速公路征地协调办公室与江东街道菜场居委七组分别签订了5份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协议,分别为2010年8月17日签订面积为3.432亩的3号弃渣场临时用地协议,2010年12月13日签订面积为26.33亩的大地沟路基弃渣场临时用地协议,2011年2月25日签订面积为2.95亩的杉树坪隧道拌合站至3-1弃渣场新建便道、杉树坪隧道拌合站临时用地协议,2011年5月23日签订面积为11.35亩的3#-1弃渣场扩容临时用地协议,2013年3月28日签订面积为40.719亩的菜场五、七组3#-1弃渣场扩容临时用地协议。为了给菜场七组增加集体收入,游德明作为七组组长、被占地方的代表,分别在其中后签订协议的四宗土地上(大地沟路基弃渣场临时用地,杉树坪隧道拌合站至3-1弃渣场新建便道、杉树坪隧道拌合站临时用地,3#-1弃渣场扩容临时用地,菜场五、七组3#-1弃渣场扩容临时用地),冒用宴美芳、吕升卫、代刚等10余户占地农户的名义,虚报实际并不存在的坟墓、粪池、水管等构筑物项目,涉及补偿费共计13928元。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江东街道国土所将菜场居委七组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青苗、经济林木、构筑物、误工费等补偿款共计588989.57元,分批划入江东街道财务代理中心菜场七组集体账户,其中包含虚增的13928元。 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13995.7元。 (1)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在虚报了构筑物项目的前三宗临时用地(大地沟路基弃渣场临时用地,杉树坪隧道拌合站至3-1弃渣场新建便道、杉树坪隧道拌合站临时用地,3#-1弃渣场扩容临时用地)补偿款分别到账后,游德明分三次将补助款从江东街道财务代理中心七组集体账户中支取出来,在支付了占地农户真实的青苗补偿费、经济林木补偿费、构筑物补偿费后,剩余部分被游德明个人保管用于集体备用金开支。2012年4月13日,菜场五、七组3#-1弃渣场扩容临时用地(40.719亩)第一年的补偿费(青苗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构筑物补偿)到账,因其家属生病急需用钱,游德明将补偿费从江东街道财务代理中心取出支付占地农户真实的青苗补偿费、经济林木补偿费和构筑物补偿费的同时伪造了构筑物补偿花名册,从集体账户中将之前虚增的构筑物补偿费中的12459元冒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并在代理中心做了账。 (2)2010年12月,在涪丰石高速公路大地沟路基弃渣场临时用地中,游德明实际被占地1.42亩,集体占地4.6亩。根据用地协议,游德明第二年应得青苗补助1718.2元,但游德明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多报了 1.27亩面积,实际领取青苗补偿费3254.9元,侵占集体资金1536.7元。 3、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0130元 。2014年7月,涪陵区高速公路征地协调办公室对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占地复耕进行地力下降补偿,标准是:田4500元/亩、土1500元/亩,游德明向高协办上报田土的面积时,在七组总占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增加田面积,减少土面积的方式,骗取高速公路临时占地地力下降补偿费10130元,并伪造补偿花名册,冒用未被占地的农户吕高福的名义分两次(第一次7180元、第二次2950元)将该笔补偿费领出占为己有。 游德明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江东街道菜场居委七组组长期间,违反多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责令清退以上赃款外,给予以上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