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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一担保公司法人涉嫌“套路贷”诈骗

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7年7月4日,《重庆荣昌一骨干教师遭遇高利贷后的凄惨人生》一文在本网发布后,梁太英又经五个多月收集证据,梳理出来却是一起涉嫌“套路贷”诈骗团伙。参与人员有公司法人、经理和其他人,有律师,有银行职员。

刘某君,真名刘赛君,绰号“蛇壳”,荣昌区人,至今拥有八家(集团)公司,担任该公司法人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因拒收传票、攻击法官,2004年12月27日被荣昌县法院司法拘留十二天,罚款8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11月12日被荣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6日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7日被刑事拘留,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荣昌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20日,刘赛君在荣昌区工商分局注册了一家重庆丰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现重庆丰采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号:500226003870956,经营范围:非融资性经济合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项目担保、投标担保。

李某莉,真名李元莉,刘赛君重庆丰采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经理,“套路贷”出借人。 

梁某,真名梁毅,刘赛君重庆丰采寄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套路贷”联系客户。

白某,真名白莹,刘赛君“套路贷”出借人。

陈树益,刘赛君“套路贷”出借人。

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开始担任刘赛君“套路贷”民事(刑事)诉讼代理,2016年6月30日,出资1000万元到刘赛君重庆丰采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20%,担任该公司监事。石伟称:“公司的担保业务,是我在做风险控制”。(录音)

┃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一个版本┃ 

借款合同书,乙方(借方)李秉斐与甲方(出借方)刘赛君洽谈、签订。 

该合同内容:甲方姓名,乙方姓名及基本信息,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息、担保、违约、纠纷解决等。

合同书第五条“以上条款经担保人确认后,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乙方向甲方还“请”本息为止(签印)XXX”。还“清”写错成还“请”。

收款收据开头、内容、落款,共六行文字。

2013年1月16日至2014年9月3日,出借方刘赛君与借方李秉斐签订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各九份,一个版本。

┃法人、经理、其他人为出借方,法人负责转款┃ 

梁毅是刘赛君公司员工,也是李秉斐亲表哥,负责联系客户贷款。

梁毅见李秉斐经营的金色圣殿婚庆店生意好,商量李秉斐合伙新开一家婚庆店。李秉斐资金不足,梁毅就带他去公司,与刘赛君洽谈借款事宜。

刘赛君让一女性员工拿来一份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先填写借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期限、利息,让借方李秉斐在该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上签名、捺印后,将该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收回。

九份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均以上述方式签订。庭审前,李秉斐才发现,只有三份借款合同书出借方是刘赛君,其余六份出借方为李元莉、白莹、陈树益。两次未转款,七次转款到李秉斐账户的人是刘赛君。 

┃七旬老母亲不知情,也被认定为借方、担保人┃

第一份合同书出借方李元莉,借方梁太英。梁太英因资金周转,向李元莉借款30万元,借期2个月(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7月2日),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铅笔注明:此款项转入6228851054502736李秉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实际转款29万元。“星座.祥和步行街二组团4号有套第一层第9号门面”作为抵押担保,担保人李秉斐。

第二份合同书出借方白莹、刘赛君,借方李秉斐、梁太英。李秉斐、梁太英因资金周转,向白莹、刘赛君借款36万元,借期3个月(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9日),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

第三份合同书出借方白莹,借方李秉斐,担保人却是梁太英。该合同第二条为使该借款得以及时归还,借方向出借方提供以下财产作抵押担保:1、房产(房产证号:XXXXXX );2、汽车(车牌证号:XXXXXX注:若乙方两个月内未付清利息,甲方有权动车),其房产证号、车牌证号尚未填写。

梁太英说:“我每月退休工资三千多元,养老绰绰有余,借几十万元钱干什么?两份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不是本人签名,不认识出借方刘赛君、李元莉、白莹。”

┃借款合同金额共159.6万元,实际转款116.42万元 ┃

2013年1月16日,合同金额13万元,转款6.64万元;

2013年5月3日,合同金额30万元,转款29万元;

2013年8月26日,合同金额10万元,转款7.85万元;

2013年11月9日,合同金额9万元,转款8.55万元;

2014年1月10日,合同金额20万元,转款18.4万元;

2014年3月2日,合同金额20万元,转款14万元;

2014年6月1日,合同金额11万元,未转款;

2014年6月18 日,合同金额36万元,转款33.18万元;

2014年9月3日,借款合同金额10.6万元,尚未转款。

2013年1月16日至2014年9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各九份。合同金额共159.6万元,实际转款116.42万元。 

┃多偿还16.9478万元,还要偿还本金159.6万元及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贷款月利息0.5%、年利率6%。

按实际转款116.42万元合同约定借期月利息0.5%×4倍、逾期年利率6%×4倍计算,截止2014年9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应偿还146.1514万元,已偿还163.0992万元,多还16.9478万元。然而,出借方刘赛君及所谓出借方李元莉、白莹、陈树益还要李秉斐及所谓借方梁太英偿还本金159.6万元及利息。原因是已偿还款不认账:

1、刘赛君提供李秉斐部分银行卡号,户名不是刘赛君,而是刘智林,十九次转款共46.84万元;

2、刘赛君提供李秉斐部分银行卡号,户名虽是刘赛君,但十四次转款共26.92万元,备注是“货款”;

3、李秉斐借同学刘强银行卡递刘赛君在他PS机刷三次共4.99万元,备注是“批发服装款”;

4、李秉斐在荣昌教育局家属院门口偿还刘赛君现金四次共15.3万元;

5、李秉斐在莲花广场中国银行自动提款机存现金到刘赛君指定卡号四次共19万元。

┃案件审理中,“出借方”持“判决书”晚上登门讨债┃

一份判决书出借方白莹、刘赛君,借方李秉斐、梁太英,借款金额36万元,2014年10月11日荣昌区法院立案受理。因梁太英申请笔迹、指纹鉴定,该院2015年7月1日、9月17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0月22日才作出(2014)荣法民初字第04735号民事判决书。

另一份判决书出借方李元莉、借方梁太英,借款金额30万元,2014年10月11日荣昌区法院立案受理,因梁太英申请笔迹、指纹鉴定,该院于2015年7月1日、9月17日、10月10日、10月30日、11月12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9日才作出(2014)荣法民初字第04741号民事判决书。

然而,李元莉、白莹等5人早在2015年3月17日晚上八至九点就持有“判决书”上梁太英家拍门讨债。 

梁太英拨打110后,又让老年大学原校长陈方可(化名)帮忙报警。

邻居龙德华(化名)称:“3月17日晚上八至九点钟,梁(太英)老师的女儿梅梅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敲她妈妈的门,叫我去看看”。

龙德华跑上去,只见三男、两女站在梁老师家门口,其中一男不停的拍门,就问:“你们做啥子?”一男子说梁太英借了他们钱。

昌元派出所两个警察来了,龙德华才喊梁老师把门打开。这时,一女子拿出一份说是法院的“判决书”递警察看。龙德华说:“你们既然有判决书,只能是法院执行,你们怎么晚上来找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拿钱?”

警察喊双方都去派出所,梁老师和两女子去了,三男子没去。

第二天早上八点,梁太英打电话给荣昌法院夏法官,说还没有作出判决”。 

┃九件借款纠纷案,都是参股律师代理;同一法官审判┃

九件借款合同纠纷案,都是刘赛君公司参股律师石伟作为诉讼代理,夏正华独任审判。庭审中争议焦点:

1、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转款有差距,参股律师石伟辩称给付的现金,拒绝提供支付现金的取款凭证;

2、梁太英称没有向刘赛君、李元莉、白莹借款,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不是本人签名、盖印,也没有收到钱;

3、梁太英申请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指纹鉴定,该鉴定人唐旭在庭审中质证称:“荣昌区法院提供的检测样本是复印件”;(录音)

4、司法鉴定中心通知荣昌区法院补交梁太英本人笔迹、指纹检测样本,庭审中,梁太英及其代理律师问第二次检测样本是谁提供的。出借方刘赛君公司参股律师石伟称:“检测样本,是我们提供的”;(录音)

5、荣昌区法院到辖区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查阅,刘赛君从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7月25日,收到李秉斐七次“货款”共15.7万元。梁太英从江北区上述三家银行查阅显示,七次偿还款中五次备注却没有“货款”二字。

法院认为李秉斐、梁太英向刘赛君、李元莉、白莹、陈树益借款所签订借款合同书、出具收款收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秉斐、梁太英借款后,没有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刘赛君、李元莉、白莹、陈树益要求李秉斐、梁太英偿还借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出借方指使“马仔”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寻找借方┃

甘先生,真名甘国峰,是刘赛君重庆寄卖集团和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马仔”。2015年11月下旬,刘赛君指使甘国峰,到荣昌城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寻找借方李秉斐”。

荣昌区法院作出(2016)渝0153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甘国峰(绰号:勇娃儿)因伙同刘赛君等四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6日被重庆市丰都县铁路派出所民警抓获,6月8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荣昌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文章多一点┃

┃4年起诉借方153件,被诉4件;参股律师代理145件┃ 




仅仅4年时间,刘赛君、李元莉、白莹、陈树益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借方153件,被起诉4件,共157件,每年起诉39.25件,每月起诉3.27件。

其中,刘赛君起诉借方105件,被起诉4件,共109件;与李元莉起诉26件、与白莹起诉21件、与陈树益起诉8件、与王宇翔起诉2件、与喻体京起诉3件、与李小燕起诉1件。 

李元莉起诉61件,白莹起诉27件,陈树益起诉9件。

参股律师石伟代理刘赛君、李元莉、白莹、陈树益借款合同纠纷案145件,每年36.25件。夏正华法官审判49件,每年12.25件。

四年期间,荣昌区法院受理刘赛君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案157件。其中,裁定78件,判决77件,调解2件。 

2017年5月至今,李秉斐银行账户90000元存款仍被冻结。

打开超链接:《重庆高院关于参加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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