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中庸是儒家文化的又一核心思想,与仁义礼智信同属道德范畴,且系行为的最高标准、人格的最高境界。 作为一种实践方法论,中庸要求人们在处理事务时应遵循适度、平衡的原则,不偏不倚、中正平和,以实现社会稳定和谐之目标。 对于中庸,有些人仅从字面或人云亦云的层面理解,认为“中”指静态的中间点,中庸与折中、和稀泥是一个意思。其实,适度、平衡、不偏不倚才是中庸的本质属性。 适度、平衡、不偏不倚,之于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事务的法官,实在太过重要。儒家经典《中庸》一书指出:“极高明而道中庸”。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要知道,人类需要的几乎永远是适度”。法律不外乎人情,“度”至何种程度,着实考验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对置身事外的中立者,在要求方面,有一条以形喻理的汉语成语,且又系中国老百姓熟知、通俗易懂的常用口头语:一碗水端平。与适度、平衡、不偏不倚,本质上是相通的,乃至相同。对于法官,关键是如何端平。 适度首先是不得超越法律规定。法官职责是适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是司法,无论如何“适度”,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很多原则性规定可供适用,比如诚信、公平等等。如果出现理解方面的歧义,则需法官深刻研读、精准领会法律精神,适用法律力求符合立法本意和目的。同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该项规定,当是对法官裁判时如何把握适度最“适度”的注解。当法律“准绳”可予以直接适用时,仍然存在适度的问题。比如,在非法律人眼里,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三至十年,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具有极大的伸缩性。作为法官当然清楚,针对同一具体案件,法官们之间几乎不可能出现一个建议判处三年、一个建议判处十年反差如此之大的现象。毕竟,依据具体的情节与法律规定及细则,多数情况下,专业的法律人会结合各种因素作出专业的判断,比如加重、从重,减轻、从轻事实的认定、量刑的把握与衡量,法官们之间的意见差距决不会如“外行”想象的那样巨大。如果真的出现这一状况,要么可能罪与非罪的认知差异,要么可能法律规定用语本身歧义空间较大,要么可能法律之外的因素在起作用。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推出了量刑规范化这一司法改革举措,一定程度上压缩了“适度”的随意度。 适度其次是必须根据法律事实。法官们知晓,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据现有合法、有效证据查明的事实,有时与案件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不一致。就此而言,普通公众与法律界人士在认同方面经常会出现极大反差。仅就法律事实而言,法律界人士、法官们自身同样会对同一证据有不同看法和意见。于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难免产生争议,难免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事实认定,导致裁判走向截然不同。比如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会出现对争议事实本身达成一致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方是否具备农民工身份产生争议。法官们知道,一旦确认农民工身份,意味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判决结果自然不同。还有,司法实践中的职业放贷人、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定不同,都会在法律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种情况下,身份这一“事实”认定,其实又回到了“以法律为准绳”,法官需依据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甚至行政法规、规章乃至政策规定,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该性质身份。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量变是否走向质变,仰赖于法官结合法律规定适度把握并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认定。 适度最终要合乎天理人情。自2016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个中案例,有的事实清楚,可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的虽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还有的事件本身性质的定性,法律规定与民间传统认知、看法有一定冲突。最高司法机关不失时机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成为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的“助推器”,一方面成为法官审理同类案例的“指南针”。当然,合乎天理人情,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涉及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只是这类案件离“天理人情”更近。我们讲,司法裁判应当成为引领社会价值的风向标。这里的社会价值,其内涵和外延远比核心价值观更为丰盈、厚重和宽广。于法官而言,要牢固树立裁判结果导向意识,为潜在的矛盾纠纷化解、社会交往规则提供指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刘振厚 校对:邓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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