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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50岁女员工“被退休”,公司赔了46万余元

时间:2021-07-24    点击: 次    来源:法制视界-​扶海天平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张佳快要过50岁生日了,公司通知她“你可以退休了”。张佳只得去办理退休手续,却被人社局告知还没达到退休年龄。这可怎么办?近日,记者从江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被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人社局不予批准

       事情还要从17年前说起,张佳经过面试顺利入职一家检测公司任验货员。几年后升职任部门副主管,并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两期劳动合同后,张佳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张佳升职为部门主管。

        2019年4月,在张佳即将年满50周岁之际,公司要求她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张佳则认为自己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所以并没有办理。但公司依然向她寄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张佳年满50周岁当天自动终止,并要求她办理离职手续。

        张佳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便注销了她的工作账号。无奈之下,张佳回到家中并自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然而人社局却出具了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张佳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

张佳起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佳表示愿意再回去上班。不过,公司坚持和张佳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钱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本案中,张佳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在南京市,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规定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

        张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她的岗位是部门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张佳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在张佳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张佳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张佳支付赔偿金46.77万元。对于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劳动者被退休有权索赔

        承办法官张娟表示,劳动者提前退休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及工种等条件,还应当自愿提前退休。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或者性别方面的考虑,有时会在劳动者并不愿意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提前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提前退休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张佳现在还能办理退休手续吗?张娟告诉记者,现在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客观事实发生了变化。劳动者原来申请退休是以企业职员的身份提出申请,现在她已经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她还是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认定。

        目前,张佳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她没有再去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打算到55周岁再退休。

(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

法制视界-扶海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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