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社会 > 文章 当前位置: 社会 > 文章

法官私产被侵 无门讨要说法

时间:2020-03-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吴志萍 - 小 + 大

 (控告四川武胜法院领导侵犯法官私产,四川三级法院充当保护伞)

  控告人(我)是四川武胜法院退休法官吴志萍(平),中共党员,1957年月21日出生,现住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7幢,电话15928266813。
  我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的私有住房一套,来源于1990年左右与武胜法院合资修建,经1993年和1997年的两次住房改革,我取得了该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武胜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0日为我颁发了房屋的《第2086号房产证》。
  1999年12月(房改结束前夕),武胜法院领导(时任院长陈敦国,现已故)违反房改政策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我正在居住的该套私房书面出售给本院另一职工卢忠明。2001年初我迁居新家后,武胜法院领导强行要去该房后,为免遭“侵占公私财物罪”,便主动(单方决定)支付近五年的房屋租金。
  2007年租期过后武胜法院(时任院长何山,现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不谈还房,也不续交租金,且在我书面提出收回私房后,还帮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7字第0495号),导致我的私房出现“一房两证”的局面。为此,我提起行政诉讼,武胜县房屋登记机关(武胜房管所)自知理亏,便主动注销了为卢忠明发放的《2007字第0495房产证》。何山院长为使我也失去该房屋的所有权,于2008年11月26日提出注销申请书,要求武胜县房管所注销我拥有的《第2086号房产证》。武胜房管所于2008年12月29日决定注销,导致该房屋无主的局面。我不服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房管所的注销决定违法。但武胜法院和卢忠明仍不归还我的该套私房。
  自2008年4月起,我凭拥有的《第2086号房产证》依法提起各种诉讼,均为权益之争,但都无济于事,被四川三级法院拒之门外:
  2008年4月底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武胜法院返还房屋、赔偿损失。广安区法院承办法官郑绍刚(现任武胜法院代院长)在本院立案庭已发送《传票》确定了开庭审理时间(2008年6月26日上午9时)的情况下,违规取消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主观臆断认为我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于2008年6月6日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2008)广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我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庭承办法官成代军不进行开庭,也不询问当事人我,以相同的理由于2008年9月27日以“(2008)广法民终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上诉。本次诉讼“案结事未了”!
  2008年底至2014年,因我与行政机关打官司,致案件又回到起点!
  2015年7月,逼我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武胜法院与卢忠明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四川省高院指令广汉市法院管辖,本院立案庭庭长刘全英违反立案登记制,把诉诸来院的“合同纠纷”案件拒之门外,于2015年10月20日直接以“(2015)广汉民立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我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庭承办法官文斌以同样的理由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德民立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上诉。我不服请求省高院再审,高院承办法官瞿开富不愿纠错,推诿建议我直接起诉占房人卢忠明返还房屋,便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川民申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该次诉讼又是“案结事未了”!
  2017年6月,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武胜法院和卢忠明共同返还房屋、赔偿损失。四川高院又指令广汉市法院管辖。广汉法院立案庭以“物权保护纠纷”立案。根据该案由,案件属权益之争,广汉法院应该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可承办法官黄涛于2017年12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不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为保武胜法院的脸面,违反最高法“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应全程录音录像”之规定,当庭就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2017)川0681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起诉。我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德阳中院。该院承办法官朱格林以同样的理由,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川06民终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上诉。我不服申请省高院再审,省高院承办法官胡东蓉不依法纠错,于2018年7月6日以“(2018)川民申20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该次诉讼还是“案结事未了”!
  因我于2017年12月7日知晓了武胜县房屋登记机关在我的私房上又为非法占有房屋人卢忠明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并于2010年7月28发放了《(2010)第1063号房产证》,再次出现“一房两证”的局面。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便于2017年12月当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卢忠明非法所得的《(2010)第1063号房产证》。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庭审理,本应依法作出是否支持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书。可承办法官肖波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进行审查,在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不出证据、提供不出支撑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袒护被诉行政行为,对行政争议纠纷放任不管,以“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于2018年5月31日以“(2018)川16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我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广安中院,承办法官李勇同样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但不开庭,剥夺上诉人的陈述权,在上诉人不知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3日以“(2018)川16行终76号裁定书”驳回了我的上诉。我不服请求省高院再审,承办法官欧阳丹东更是藐视法律,对我提交的新证据视而不见,不履行询问义务,恶意损害我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8)川行申1584号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导致“一房两证”怪象至今仍然存在。该次诉讼同样“案结事未了”!
  综上,我作为一法律人,想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我与武胜法院的权益之争,可现实却难以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无门讨要到说法,“可想老百姓维权有多难”!
  武胜法院作为执法机关,不带头遵守法律,却公权私用,触碰法律底线,将我的合法私产强行让给卢忠明占有使用,还借助行政机关之权力,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而四川三级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宁愿违反最高法“不得随意限宿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之规定,也要顾及武胜法院领导们的脸面充当其保护伞,把涉法涉诉案件拒之在门外。武胜法院领导滥用职权和四川三级法院的承办法官郑绍刚、欧阳丹东等人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损毁了法律的威严,也玷污了代表公平正义的法袍和天平! 

  敬请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的权力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依职权对武胜法院和四川三级法院违纪违法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督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组织公开听证,妥善处理好法院内部的权益之争,对我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实体判决,做到“案结事了”。只要是凭证据依法作出的《判决书》,不管是输赢,我定会“服判息诉”,不再上访。恳请给予说法。谢谢!

       



注明:贴文由吴志萍撰写发表,并对文章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上一篇:25.5万个驻村工作队,25.5万支战斗队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出台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办法

联系《法治之窗》 | 关于《法治之窗》
渝ICP备19016650号-5 | 公安备案号:50023302000301  |   QQ:1876828445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电话:010-59461777  |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