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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业务分红该不该兑现? 双方互相状告上法庭

时间:2022-06-19    点击: 次    来源:中新热点    作者:黄金华 - 小 + 大

  本文来源:中新热点

 “根据公司分红文件规定,我在重庆的四个项目应该分得220多万的红利。”而曾经的东家公司总部却认为,其回款数额未达到分红条件,不能享受任何销售业务分红。法院一审、再审时,竟然都将公司有关分红文件规定的关键内容“人为故意疏忽”,使两次审理都没有搞清楚案件事实。近日,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氏公司)重庆分公司前员工黄蓉通过公司文件、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还原了双方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全过程。

617日,湖北省汉江中院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黄蓉,该案将于628日下午3点在汉东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至此,该案在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之后,迎来了二审开庭审理。

 

公司文件:鼓励营销实行分红制奖励

 

黄蓉介绍称,20123月,她与邱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负责在重庆市范围内进行工程市场开发、销售、项目涂料销售款项回笼等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业务分红组成,本次争取的是公司欠付的劳动报酬。

2014225日,邱氏公司出台“邱司字第【201402002号”文件,该文件主要是《关于重庆分公司销售部薪酬及分红规定》。其中,分红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年终公司将根据员工销售额资金回笼比例按照百分比进行分红。即“双包工程按结算后(结算后只剩质保金金额的工程,结算时扣除该项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额)的全额回笼资金的总额。

2017216日,邱氏公司再次出台“邱司字第【2017CQ0216号”《通知》,废除重庆分公司直营部的原薪酬发放模式,将全年基本回款任务量规定为:基本绩效工资*12个月*40=153.6万回笼款,即提高了回笼款数额。

2018228日,邱氏公司再次以“邱司字第【2018CQ0228号”文件,对重庆分公司《直营部薪酬及供料结算制度调整通知》,对2017年执行的薪酬与供料结算制度调整通知作出《补充说明》,即明确双包项目、供料项目年底结算时,供料项目达到或超出80%回款额,双包项目达到或超出70%回款额,年底根据回款比例预支各项提成。

 

分红争议:回款比例界定及额度各执一词

 

2020年上半年,黄蓉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项目分红)发生重大分歧,双方各执一词。

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经过劳动仲裁之后,邱氏公司于202116日首先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黄蓉的劳动合同于202024日到期终止;不向黄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656元;不向黄蓉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263757.839元,其中,业务分红2239857.829元;不向黄蓉支付病假期工资1104元。

潜江市人民法院当天立案后,黄蓉于一周后的13日也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昔日的东家邱氏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黄蓉的五项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解除劳动合同于2020731日 解除并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12月至20207月的工资人民币23900元;3、判令两被告与原告办理涉案项目分红结算,即支付2243535.39万元劳动报酬;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190638元;5、判令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4月至20207月的社会保险费。

潜江市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后认为:邱氏公司与黄蓉案涉的东方新天地二期(双包)、綦城雅筑项目(双包)、旗龙国际名车广场项目(双包)、元飞东方医院项目(供料)分红结算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应按邱氏公司“邱司字第【201402002号”文件《关于重庆分公司销售部薪酬及分红规定》、以及“邱司字第【2017CQ0216号”《通知》执行。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双包项目东方新天地二期、綦城雅筑项目、旗龙国际名车广场项目年底分红结算条件为项目资金全额回笼(注:“邱司字第【201402002号”对分红规定是:结算后只剩质保金金额的工程,结算时扣除该项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额)。而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忽略上述四个项目的回笼资金数额应扣除质保金后计算的规定,故片面认为四个项目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分红条件,认为黄蓉要求对上述项目进行年终分红结算的条件亦未成就,遂作出(2021)鄂90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后诉被告)邱氏公司不需与被告(后诉原告)黄蓉办理案涉项目分红的结算和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

随后,双方当事人均对(2021)鄂90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不服,同时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鄂96民终843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对于案涉工程项目的提成结算条件及结算金额没有查清”为由,裁定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重审:该不该分红成为案件最大焦点

 

通过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中,邱氏公司是否应该与黄蓉办理223万余元(注:邱氏公司诉求为2239857.839元,黄蓉诉求为2237248.23元)的业务分红结算,成为该案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潜江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双方案涉的四个项目的分红结算问题,根据邱氏公司印发的邱司字第(2014)02002号《关于重庆分公司销售部薪酬及分红规定》、《邱司字第(2015)CQ0306号《关于邱司字第(2014)02002号文件部分条款的修订通知》以及邱司字第(2017)CQ0216号《直营部薪酬与供料结算制度调整通知》等文件规定,案涉四个项目中,单包项目即南充东方医院外墙涂料产品供应项目年底分红的条件为项目回笼资金必须达到80%,双包项目即东方新天地二期外墙保温、涂料施工项目,綦城雅筑项目和旗龙国际外墙涂料工程项目年底分红结算的条件为项目资金全额回笼。根据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单包项目南充东方医院外墙涂料产品供应收回货款占比该项目应收货款为53.8%。三个双包项目中,东方新天地二期外墙保温、涂料施工项目和綦城雅筑项目收回款(注:现金)占两个项目应收回工程款的69.07%,旗龙国际外墙涂料工程项目收回工程款占应收回款96.50%。

通过潜江法院再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同样只采用了2014年文件,并直接忽略2014年文件中回笼金额应扣除质保金后为结算分红条件的关键内容。

法院审理后同时认为,虽然邱氏公司就东方新天地二期外墙保温、涂料施工项目和綦城雅筑项目未回收的工程款与重庆市德宜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湄潭县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以6套房屋抵款合同,即使抵偿的6套房屋计入应收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60464.92元未按约支付给邱氏公司,两个项目的工程也未全部回笼。故,黄蓉主张与邱氏公司与其办理案涉四个项目分红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

黄蓉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抵偿的6套房屋,是邱氏公司在2020年10月份自愿与涉案项目的业主方签订了三方《房屋抵款合同》,根据该《抵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明确抵款房屋全归被公司所有,故公司债权已经实现,所以抵偿的6套房屋价值应该算入回笼资金数额。

 

提起上诉:对重要证据视而不见致事实不清

 

黄蓉收到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鄂9005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后,即以一审对其提供的邱司字第【2018】CQ0228号文件视而不见,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黄蓉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双包项目即东方新天地二期外墙保温、涂料施工项目,綦城雅筑项目和旗龙国际外墙涂料工程项目年底分红结算的条件为项目资金全额回笼,据此认定其收回款项未达到办理结算条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黄蓉上诉状称,一审中提交的经双方认可的邱氏公司文件邱司字第(2014)02002号中“六、业务分红6.2双包工程:(二)双包项目的分红制度a双包工程按结算后(结算后只剩质保金额的工程,结算时扣除该项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额)的全额回笼资金的总额,经核算部风控委核算……实行年终分红利。”明确了双包项目在结算时应当扣除质保金来计算回笼资金从而核算分红款。邱氏公司(邱司字第【2018】CQ0228号文件)中“二、现做明确说明:供料项目回笼款未达到80%的回款额,双包项目回笼款未达到70%回款额,年底结算时,均不予办理3%公司所生产材料的提成,供料项目达到或超过80%回款额,双包项目达到或超出70%回款额,年底根据回款比例预支各项提成。”明确了双包项目年底预支提成回款额比例为70%,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项目资金全额回笼。所以,涉案双包项目的分红款结算依据应为扣除项目质保金后回款额达到70%就应当结算并支付分红款。

黄蓉上诉状中认为,东方新天地二期外墙保温、涂料施工项目及綦城雅筑项目、旗龙国际外墙涂料工程项目资金回笼中,其项目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和施工罚款、吊篮费用后,回款额远超邱氏公司规定的双包项目70%的回款额分红结算要求。

黄蓉上诉状中认为,一审法院视“邱司字第【201402002号”文件中,对双包项目分红制度规定括号内关于“结算时扣除该项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额”,及其提供的邱司字第【2018】CQ0228号两份文件中的重要关键内容视而不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并存在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上诉请求。(黄金华/文  图片由黄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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