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1 点击: 次 来源: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 作者:李万里 - 小 + 大
原标题: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法院法官孙某某办人情案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七台河市勃利居民刘某与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2021)黑0921民初1085号),诉讼到勃利法院,刘某起诉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94.244.16元,开庭时变诉讼请求是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8.658.90元。但是,法官孙某某却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支付违约金640.000.00元。除此之外,在认定房屋交付时间问题上,原告称交房时间是2018年10月,我多达公司抗辩房屋交付时间是2018年6月,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孙某某居然认定交房时间是2018年9月,为了办人情案件,真敢随心所欲,主观臆断。 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我多达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6年11月30日,如延期交付房屋,每月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该款可以从乙方剩余房款中扣除。我多达公司将翰林苑1-7号楼(含楼房连接体商服门市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建筑施工的2-7号楼(含楼房连接体商服门市房屋)于2017年11月完工,1号楼小高层于2018年6月完工。因此我多达公司向法庭陈诉原告购买的商服楼是2号楼和3号楼的连接体商服,于2017年11月份就建成,2018年6月份交付给原告房屋是客观,但是,孙某某法官为了达到庇护原告,使其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主观认定交房时间是2018年9月。事实上,我多达公司已经与原告结清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不仅商服房屋价格比住宅价格还低外,而且用一处住宅、一处车库偿付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勃利法院孙某某不应当再判决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支付违约金。多达公司现已经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的判决。多达公司项目经理特向网络媒体反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希望媒体给予舆论监督报道,还事实真相与公正。
(情况反映人:李万里,系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经理) |